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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2017年01月11日点击数:21880

2001年国家科技部提出,“十五”期间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施课题制管理,目标是确立课题主持人的准法人地位,以课题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课题组为行动单元对课题的组织、申报立项和实施进行管理,充分放活课题组的自主权,由此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研管理体制。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各类课题的管理办法,以及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组部、人事部人发(2000)78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发文(2000)30号《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人(2000)42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云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2000)7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中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党委院党字(2002)3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通知》、国办发(20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同时参照了省内外部分大学和科研院所已经实施的课题管理办法制订的。

 本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照国内外有关机构的办法,自2001年开始试行课题制管理,2004年,根据新的研究所调整和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试行办法。课题制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课题负责人及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2006、2007年度院对各所高层次论文及成果配奖中,本所占到近50%的份额,2008年度到位科技经费首次突破1000万元,接近1200万元,科技人员人均年度科技经费约20万元,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干事创业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但是,“十一五”以来,国家和省对科技项目的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首先是强化了各类科技项目的预算、决算管理,以及对重大专项项目开展了延伸审计;第二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第三是在人事聘用方面突出强调了以绩效为核心的分级聘任制(《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第四是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及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启动,农业科技项目从过度竞争逐步转向稳定支持。2007年12月29日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这些情况的变化,需要对课题制试行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调整,使之在促进科技人员创造性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又符合各类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研究所的规范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和整体创新能力。

 

第一章  课题主持人资格认证

第一条  课题主持人的产生,参照云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定量考核及本所量化考核方法对前三年的业绩进行评议,经所学术委员会考核并认证。

第二条  凡本所在职员工或客座研究人员,具有课题组织实施能力,能在所内外组织3人以上课题组的均可申请主持人资格。

第三条  大学科方向内可以有2~3个小的学科方向,原则上小的学科方向只设1个大的课题组或组群,相近的课题可并入大的课题组中,即只设主持人1~2人,多人申请可竞争上岗。

第四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具有实施课题相关的人、财、物的管理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及用工,严格执行各类课题的管理规定,对实验场地、设施及仪器设备物资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课题主持人经资格认证后,由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开展相关的科研活动。科管、人事、财务及物资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办法要求为课题服务。

第六条  课题主持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资格经所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取消:

1、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有效保障课题按计划实施。

2、连续两年不承担项目,或课题组人均年度经费低于3万元,不能保障学科发展的需要。

3、因主观原因导致连续2个课题或项目未能按期结题验收。

4、因主观因素造成课题中止。

 

第二章  课题主持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课题主持人在所从事的学科方向上必须保障有持续稳定的课题,通过课题的实施形成优势学科,并达到培养人才的要求。

第八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保障占用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有权自由组合课题组人员,按我国劳动法的要求,与课题组人员签定相关聘用合同。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支出权限以及课题组人员课题酬金的分配权限。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的课题酬金根据课题经费及课题组人数,以及完成课题总目标后可能的经费结余情况,在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支配的前提下在课题年度经费的5%~8%的范围内由科管、财务核实,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发放。纵向项目明确不得列支人员费或不得提取结余经费的,严格按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经所法人代表委托,进行与研究方向相关课题的建议、申请等相关工作,并对课题的申报、立项和实施、结题验收鉴定及报奖负有全权责任。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积极配合课题主管单位及院、所对课题的检查评估,因事到国内外学习或其他工作变动必须做好相应安排,以确保课题按时按质按量实施、完成。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解聘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课题聘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执行,并向所里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所领导同意后实施。解聘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人员需提交所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主管单位及院、所要求,自主决定发表文章及申报专利,保证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实验数据和科学观点,文责自负。

 

第三章  课题组的组织和课题申报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组由课题主持人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自由组合,并保障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在所从事学科和技术上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得以权力影响或利益诱惑开展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课题组经组建后,要尽量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以课题实施周期而定,其人事和单位工资管理以主要岗位为主。

第十八条  课题组要积极参加单位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主持人在工作安排上要保障其成员(含主持人)参加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九条  课题的申报由主持人牵头,组织调研、材料准备,开展课题投标、立项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立项后,坚持谁申报谁主持的原则。课题的调整须由申报人或主持人提交书面意见,课题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承担重大项目的课题组,课题组内部根据课题管理要求和所里相关规定可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办法,交科管科备案,涉及人事、财务的,交分管所领导、办公室、科管科、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已立项课题,因主持人工作变动,需结转的课题(含主持人带走的课题),必须经课题下达单位同意,接转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应根据课题的需要及课题组成员的专长进行合理分工。课题组成员在确保计划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承担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应服从主持人安排,积极配合主持人完成好各项计划任务。对拒不服从安排,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主持人可视情况扣发奖酬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辞退。

 

第四章  课题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课题合同指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发(2000)78号、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发文(2000)30文件精神,尤其在承担横向项目及科技服务创收方面搞活课题内部分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审批权限,5000元以内(含5000元)支出由课题主持人审批,必须坚持第二人验收制度,属于固定资产的进行资产登记,由课题组借出管理使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支出,由分管所领导审批,所领导主持的课题实行交叉审批;10000元至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支出由所长审批;50000元以上支出由所长办公会审批;外协经费需负相关协议及项目预算由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课题酬金提取,纵向经费明确不得提取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横向经费在确保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明确有人员费预算的按照预算提取,没有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由主持人根据课题进展和经费结余情况(财务科核定),由主持人向科管科提出申请,分管所领导审批,根据课题组成员的分工和贡献进行分配。可按月发放,其中按月发放部分应控制在可提取经费的50%以内;年底按课题评估及考核结果,发放可提取经费的50%作为酬金,由财务统一代扣所得税,其余由主持人发放。主持人在结余经费内必须保障由课题开支的各类奖励匹配的兑现和滚动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因工作需要,由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院、所审批,可自带课题经费和实验材料到国内外相关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达到多渠道培养人才和提高科研能力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院、所两级提取的管理费按照课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提取10%的管理费,列入课题预算中。课题管理费用于全所科研管理的公共开支,每年向全所职工公开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为充分利用所内场地和设备,逐步过度到课题的全成本核算,课题占用所内的场地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及对外的开放度,鼓励课题组免费使用,但需承担相关的水电费及耗材。场地使用费用于实验室及设备维修维护,收支情况公开。人为造成场地、设备损坏的,必须分清责任,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课题新增的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课题完成后,如所内其它课题组需要,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移交手续后,转由其它课题管理、使用。

 

第五章课题成果及其转化效益归属

第三十二条  各类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以单位名义申报承担并占用所固定资产及工作时间完成的,课题成果属单位所有,纵、横向项目合同中已规定归属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课题成果转让、转化效益分配按照云农院发(2006)135号文《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或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必须向单位提交实施课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清单,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对研究材料有进一步研究和开发的权利。所里其他课题、部门或所外单位需要使用研究材料的,按有关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本所或云南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名义承担的各类课题和课题组,其中课题经费指实际到位本所及使用掌握的经费。基本建设等专项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科研管理科负责课题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其他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征求全所职工意见,以多数意见通过,报院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计财处、产业处备案后实施,原订相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有相关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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