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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所转基因生物实验室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作者:管理员2017年01月11日点击数:22716

总  则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为避免转基因生物研发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特对生物所转基因生物实验室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一.进出规定
1、涉及到转基因工作的实验室和房间,除保密需要以外的,需要有明显警示标志,并标注安全负责人。
2、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开展转基因工作的实验室。
3、实验操作人员进入转基因实验室之前,需要接受常规的转基因生物实验室安全操作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4、只有经课题负责人批准或经实验室主管人员许可的实验操作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5、实验室门卡不得自行复制和外借,门卡持有者要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丢失门卡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6、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及区域、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保持实验室卫生整洁。
7、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二.个人防护规定 
1.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
2.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时,必须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3.实验室防护服不能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和服装不能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4.操作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样本、培养物时,均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丢弃到指定处,并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5.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戴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相邻实验室之间来回走动
6.实验室工作区严禁吸烟、饮食、化妆、使用明火和操作佩戴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三.操作规定
1.生物所转基因实验室只能开展安全等级Ⅰ和安全等级Ⅱ的转基因工作,不能在生物所实验室开展安全等级Ⅲ和安全等级Ⅳ的转基因工作;同时建议在实验室不要开展自然界没有的基因的合成及其研究实验,不要开展涉及剧毒生物产生有毒成分基因的研究实验(特殊批准或论证许可的除外)。
2.转基因用的表达载体(质粒)的宿主农杆菌、大肠杆菌、酵母菌以及转化后的愈伤细胞等,严禁活体带出或逸出实验室。在实验室应有专门的保存设施,使用后要废弃时,必须经过高温灭活或者化学处理灭活。
3. 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4.所有弃置的实验室转基因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进行灭活处理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5.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6.实验过程中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配制有毒挥发性溶液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严格注意不要污染实验室环境。(详见《云南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2010年试行)》的《实验室安全制度》)
7.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每日工作完毕后,所有工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等必须擦拭、消毒。
四.转基因试验材料的管理规定
1. 所有与转基因有关的实验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随意更换地点或释放外界。
2. 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和菌种、获得的转化体材料,必须具有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
3. 每种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均应制订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档、建卡,并由专人负责。
4. 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和菌种由各中心实验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
5. 领取使用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和菌种必须经各中心实验室批准,并说明材料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
6. 工作需要引进的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和菌种,必须由各中心实验室开具清单(包括试验材料和菌种名称、型号、株名、数量、保藏单位名称或个人及其地址),实验室审查无异后,向外索取或购买。
7. 从外交换或索取所得到的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和菌种,以及自行克隆、转化获得的菌种和转化体应复制备份,连同资料送实验室有关专业人员负责保藏。
8. 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追踪销毁。
五.室外管理
1.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在进入温室和网室实验阶段,使用专用的温网室、网罩等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生物所转基因安全部门(目前由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温网室开展研究试验。未经审批的材料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
2.转基因生物要进入室外隔离基地开展选育等试验,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生物所、农科院转基因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有关试验。隔离基地是指物理隔离的基地,如围墙、塑料围膜或自然地势形成的隔离基地。完成试验前采取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试验结束后,需把剩余的材料烧毁灭活。
3.转基因生物要进入田间种植,需报农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有关试验。试验结束后要对使用后的工具和有关设施进行消毒处理;收获部分之外的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如剩余的种子、残留植株、秸秆及残渣必须就地集中销毁,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存活和扩散。
六.其他有关规定请参阅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农科院的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见附件)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2011年3月18日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生物技术研究所 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室
联系电话:0871-5198005

附件1:表1 主要农作物田间隔离距离(参考)

 
 
附件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一、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三、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Ⅱ。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Ⅲ。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Ⅳ。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四、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 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Ⅰ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Ⅰ。
2.安全等级为Ⅰ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Ⅱ;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Ⅲ;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Ⅳ。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Ⅱ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Ⅰ;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2.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Ⅱ。
3.安全等级为Ⅱ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Ⅲ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或Ⅲ,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Ⅲ。
3.安全等级为Ⅲ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Ⅳ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Ⅰ、Ⅱ、Ⅲ或Ⅳ,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Ⅳ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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